一、基本情况
南浔区人才公寓分为金象湾和佳源广场两部分,其中金象湾人才公寓位于向阳路和嘉业路交叉口,共分两期,一期108间房,二期48间。佳源人才公寓位于南浔大道与年丰西路交叉口南浔佳源中心广场一号楼,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4652平方米,主要为人才公寓及商业配套服务设施,公寓楼地上31层,地下1层,可提供294套公寓用房,家具、家电配套齐全,可拎包入住。
佳源人才公寓
二、政策条款及服务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创强十条政策意见》(湖政发〔2021〕13号)、《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创新创业创强十条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湖经信发〔2021〕26号)等文件精神,为管理和使用好人才公寓,进一步营造我区良好的人才环境,鼓励外地人才来我区创业创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人才公寓主要用于我区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在南浔创业创新及就业期间的政策性租赁周转用房。
第三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区人才产业集团成立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协调小组,共同负责人才公寓的管理使用。具体职责如下:
区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协调人才公寓租住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负责牵头对人才公寓的租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公寓相关规范化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受理人才公寓入住对象的申请、条件认定、资格审核;负责对经审批同意租住人才公寓的承租人租住房间的安排;负责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才产业集团、人才公寓建设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的日常协调联系工作;作为出租方(即甲方),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人才公寓租住协议;负责人才公寓租住情况的日常管理,包括退(续)租手续办理、租住期满清退、违反规定停租手续办理等工作;负责与入住人才公寓人员的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相关业务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金象湾一期人才公寓纳入区公租房统一管理;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才公寓使用管理;负责协调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人才公寓租金等标准;参与对人才公寓的租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负责对人才公寓申请人在南浔区有无住房的认定工作。
区人才产业集团:负责协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才公寓租住准入、签约、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并做好人才公寓的资产管理以及人才公寓配备的各项设施、设备、家具、家电等的管理;负责指导并做好对人才公寓设施、设备、家具、家电等发生损坏时的维修、维护;负责指导并做好人才公寓租金的收缴、支付代收租金及政府租金补贴给委托租赁人、押金收缴及退还;负责指导并做好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绿化维护及其他服务工作;负责办理入住(退租)手续等相关工作;负责与人才公寓入住人员、人才公寓管理相关部门沟通联系。
第二章 租住条件
第四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主要对象:
第一类:国内外顶尖人才。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等国际性重要奖项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省“鲲鹏行动”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章获得者;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二类:国家级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者(不含青年拔尖项目)、国家级引才计划入选者(不含青年项目);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不含青年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何梁何利科技奖获得者;意大利、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院士;省特级专家;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人员;全国文化名家暨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状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医大师,国家级名中医,国家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大工匠;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浙江科技大奖获得者;近5年来,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三类:省级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项目入选者;国家级引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长江学者青年项目入选者;中科院“百人计划”B类人才;国家优青基金获得者;梁思成奖获得者;省“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者;省级引才计划入选者;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省政府“西湖友谊奖”获得者、省“海外工程师”、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世界技能大赛奖牌获得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全国技术能手、浙江杰出工匠、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省首席技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入选者、省级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省“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省功勋教师(省杰出教师)、省特级教师、省高校教学名师、全国劳模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卫健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名中医、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省卫生领军人才;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南太湖精英计划”A+领军人才;世界知名大学正式教职的教授;近5年来,担任过中国500强企业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世界500强企业任高管的经营管理人才(指总部的副总经理、大洲级区域总裁、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产品管理人员、首席技术人员等);湖州市“金象”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四类:市级领军人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近5年主持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省卫生创新人才、省医坛新秀;省有突出贡献青年科技人才;获得A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才(不含市场评价人才);全国技能大赛获奖者、省技术能手、浙江工匠;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第一、二位核心成员;“南太湖精英计划”A+类之外的领军人才;“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市宣传文化系统“领军人才工作室”负责人、南太湖优秀文化人才引进计划人选;市级以上名校长、南太湖教育领军人才引进计划人选;南太湖卫生领军人才引进计划人选;世界知名大学正式教职的副教授;湖州市“金牛”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五类:高级人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且近5年主持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获得B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才(不含外籍语言教师及市场评价人才);浙江青年工匠;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员、“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第一、二位核心成员、“南太湖精英计划”举荐培育项目领军人才;市首席技师;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浔英计划”领军人才;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六类:优秀人才。我区企业(含国有企业)引进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或具有副高职称并缴纳社保的人员、高级技师;“招硕引博”人才和优秀选调生;经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人才产业集团研究可纳入租住对象的其他人才。
第五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优先入住条件:
公寓申请根据“从严从紧,统筹配房”程序。按人才层级,优先保障较高层次人才入住,同层次人才先申请先入住;积极申报各类人才项目的企业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第三章 租住手续
第六条 人才公寓的承租人在南浔城区无住房,且未享受过我区人才购房政策。
第七条 符合租住条件的人才对象,由承租人个人提出申请,承租人所在单位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州市南浔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二)承租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及配偶在南浔区无房证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出具)、承租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四)承租人本人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及近期免冠1寸彩照3张;
(五)承租人本人社保缴纳证明(符合第二章第四条第六类人才提供)。
第八条 人才公寓申请实行“一月一审批”制度。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公正、择优原则并结合房源等综合因素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于每月30日前报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批准,于下月10日前告知申请通过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经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批准入住人才公寓的承租人,凭《湖州市南浔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会同人才公寓管理单位安排租住房屋,并由用人单位、承租人和区人才公寓管理单位签订《南浔区人才公寓租住协议书》,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住,逾期作废。
第十条 人才公寓首次申请最多不超过两年。到期后需继续租住的,须由承租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报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通过后进行续签,续租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每人缴纳一定份额的履约保证金后,承租人入住人才公寓。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房时经验收后,用人单位及承租人无任何违约及赔偿行为的,全额退还。
第四章 承租费用
第十二条 金象湾二期、佳源广场人才公寓可在享受相关的租房(生活)补贴政策的同时,按以下价格(基础租金为同地段住房租金评估价的70%)租住人才公寓。按照全日制本科600元/月,硕士及以上500元/月标准执行,其中符合人才分类认定A-D类人才可优先安排套房,65平米按照1200元/月,57平米按照1000元/月。其中,第四条规定的第一、第二、第三类人才及“南太湖精英计划”“浔英计划”领军人才,未申领租房补贴的可享受免租金租住,租金由人才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租金由区人才产业集团委托人才公寓所在小区所属的物业公司向承租人或用人单位收取。承租人或用人单位须按租住协议及时缴纳租金,首次入住时先缴纳六个月租金,之后每六个月缴纳一次。
第十四条 承租人须按有关租住协议及时缴纳水电费、燃气费、电视电话费、网络费、停车费等居室日常开支费用,上述日常开支可由承租人所在工作单位统一支付。
第十五条 承租人退租时按租住月数计算,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承租人不辞而别的,其未付租金、电费及公寓设施损坏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租住:
(一)承租人由所在单位或承租人个人已经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承租人调离(包括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本区或在本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三)承租人连续三个月未居住的(因特殊原因除外);
(四)承租人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承租人违反租住协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区人才产业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金象湾一期公寓租金按照区住建局公布的本区公共租赁房房租标准执行,暂不享受租房(生活)补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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