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2020年1月1日后,德清县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新引进(招聘)的高技能人才(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处于实际履行合同期间,在生产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工作,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工种与所从事的岗位须一致;
2.在我县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以上。
第五条 补贴标准: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25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企业引进的技能人才,补贴标准上浮10%(上浮不叠加,上浮部分补贴在最后一次申领时一次性拨付)。
第六条 申请就业补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实际来德就业时间(以参加社会保险为准)。在德清县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可累计享受。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重复享受。非机关性质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引进高技能人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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