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2020年1月1日后,德清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新引进(招聘)的高技能人才(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处于实际履行合同期间,在生产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工作,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工种与所从事的岗位须一致;
2.在我县按规定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以上。
第五条 补贴标准:高级技师6万元,技师3.6万元,高级工1.2万元;分三年平均拨付。
“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企业引进的高技能人才补助标准上浮10%(上浮不叠加,上浮部分补贴在第三次申领时一次性拨付)。
第六条 同一名人才,享受期间,技能等级晋升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累计享受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重复享受。非机关性质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引进高技能人才参照执行。
0572-8018592 0572-8018591